對于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當場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公開決定書,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告知公開權利人;
(三)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完善、補充申請。
(七)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在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八)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義務人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九)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1.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取"一事一申請"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3.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4.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