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3年12月29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
制度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更加公平、規范、安全、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自2024年1月1日起,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現工傷保險政策標準、基金管理、信息系統、經辦服務、責任分擔和激勵約束等規范統一,推動全省工傷保險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統一全省工傷保險政策體系,規范業務流程。分級落實擴面征繳、認定鑒定和待遇支付等責任,實現“基金上統、管理下沉、效能提升、持續運行”。
(二)明晰職責、分擔責任。全面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統一基金收支預決算管理,建立缺口分擔機制,嚴格目標考核,加強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共擔,有效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風險,確保工傷保險基金足額征繳、及時撥付、管理規范和安全可持續運行。
(三)優化服務、便民利民。加強建設適應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需求的信息系統,充分調動工傷協議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市場主體積極性,提升工傷保險經辦服務的便捷性和可及性,不斷增強參保單位和群眾的獲得感。
三、主要內容
(一)統一政策標準
1.統一參保范圍。省內各類用人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依規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按照相關規定,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實習生等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并嚴格落實“先參保、后開工”要求和動態實名制管理。
2.統一費率管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完善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調控機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政策,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均按國家基準費率標準執行;以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建設施工單位,按照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月數在9個月左右時,可采取調整基準費率或允許地市申請上調本地區基準費率等措施,確保工傷保險各項待遇支付和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費率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3.統一待遇標準。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全省執行統一標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并適時調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管理辦法,規范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以及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限額標準。各地不得自行出臺待遇計發項目和標準,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不納入工傷基金支付范疇。
4.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全省執行統一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及管理辦法,建立省級核查工作機制,完善省、市、縣會商機制和部門聯動機制,確保認定鑒定結論公平公正、科學準確。探索工傷認定實時在線監督和勞動能力智能輔助鑒定,鼓勵各地引入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工傷認定調查、現場查勘、經辦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斷提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質量。加強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建設,完善專家準入退出考評機制,建立專家庫抽取和監督管理機制,推動鑒定結論全省互認通用。
(二)統一基金管理制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基金全省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和使用,全額繳撥,省級統收統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1.基金統收。取消各市、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各項收入全額歸集至省級工傷保險財政專戶。各級稅務部門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就地繳入國庫,入庫級次為省級,省財政廳按旬劃入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財政專戶。
2.基金統支。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等情況,按月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下月支出用款計劃。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核后撥付至省級支出戶,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至各市支出戶。
3.基金歸集。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市、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由省統一管理和調撥使用,停止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制度,結余資金全額并入全省工傷保險基金。2024年1月31日前,各市將累計結余基金中的活期存款,全額歸集上解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同時完成工傷保險基金中暫付款、暫收款、借入款項等資金的清理;累計結余基金中的定期存款到期后,應及時劃入省級財政專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對實行省級統收統支前各地基金累計結余進行核定。
4.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健全工傷預防費預算管理,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合理確定工傷預防費支出預算。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編制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從2024預算年度起,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稅務局相關部門編制基金預算草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稅務局審核匯總、省財政廳復核后,按程序報省政府并經省人代會批準后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基金征收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落實績效管理要求,對預算編制、執行、調整等實行全過程監督,確?;?/font>收支項目、標準和范圍規范。各地要嚴格落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主體責任,確?;饝U盡繳、支出合規。
(四)統一工傷保險信息系統
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完善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推動工傷保險信息系統與社會保險費信息共享平臺對接,發揮省級集中優勢和數據效能,實現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智慧化管理。推動工傷保險信息系統與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服務入口對接,支持工傷保險“跨省通辦”“一網通辦”。推動工傷保險各項業務協同辦理,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與省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與省大數據平臺和省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等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結算、發放、查詢等全業務流程推廣應用社會保障卡,支持工傷醫療費即時結算和異地就醫結算。
(五)統一經辦管理服務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和服務機構協議文本,在經辦環節實現全省服務事項、標準和流程規范統一,實現省內協議服務機構互認。各地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隊伍的能力建設,合理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力量,強化業務培訓,持續優化業務流程,提升經辦服務質效。
(六)建立責任分擔和激勵約束機制
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激勵約束機制,重點對各市參保擴面、基金預算、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質量、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成效、經辦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結合當地人口、產業及經濟規模等,合理分擔缺口,確保全省工傷保險基金規模合理、運行安全,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兌現。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七)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
建立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管理風險防控體系。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經辦機構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探索建立工傷保險經辦管理全流程、全環節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經辦內控管理體系建設,制定風險防控規則,完善系統防控功能;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建立并適時更新數據稽核規則,通過跨部門、跨險種數據篩查比對,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基金支出管理,嚴禁違規調整支出項目或擴大支出范圍,嚴格落實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
四、組織保障
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關系工傷保險可持續發展,關系廣大參保單位和群眾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細化政策舉措,加強風險研判和宣傳引導,確保改革穩步推進。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周密部署推進,指導各地全面清理規范工傷保險政策。各地要落實基金收支主體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應繳盡繳、支出合規。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今后法律法規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職責分工